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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财务造假、财务欺诈案件的频频曝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中外会计界的广泛关注。投资者逐渐意识到,一家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而且应该具备完整、合理并有效实施的内部控制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2006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200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正式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的转变。我国关于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规定发布时间不长,而且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性研究过程中,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8-2009年沪深A股年度报告(数据做必要剔除)公开数据,从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的概念入手,以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公共产品属性理论等现代经济学中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形式,探讨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现状及前人研究结果,寻找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因素;然后基于公司基本特征、公司治理、公司业绩三个方面因素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程度进行实证研究与分析,得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最后结合研究结论试图提出相关建议。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规模、统计时间、入市地点、入市时间、是否被特殊处理(ST)、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次数、管理层持股比例、每股收益、审计报告类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显著相关,其他因素如控股股东性质、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总资产收益率、财务杠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无明显关系。从披露形式上来看,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不统一,上市公司对相应制度无所适从,从而在执行规则过程中提供选择的机会,因此相关制度与规范未得到有效执行;在披露过程中格式和内容不统一;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隐瞒不利信息的动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有待加强。因此要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不仅要从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严格的控制制度,而且要从公司治理机构、公司内部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盈利能力方面入手提高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从而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