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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权益披露义务是指投资者单独持有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其他权益证券达到法定比例及每增减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时,负有在特定时限内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及予以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规定了权益披露的要求,但是现行的权益披露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发展,条文制定本身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和监管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事后监管措施也未能有效规制违反权益披露规则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及其监管实践进行探讨。本文以我国现行股份权益披露规则作为研究基础,结合实践案例和域外国家及地区相关的立法规定、司法监管实践,依次剖析我国权益披露规则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章和第二章构成,主要介绍股份权益披露制度的概念、立法体现、积极意义和制度构成。制度构成以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为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披露界限(包括初始和后续权益变动披露界限)、披露义务人的确定(举例分析公募基金、资管计划和一致行动人)、权益证券的范畴、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限,为后续文章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的不足,包括现行规则在内容制定上存在的缺陷、慢走规则产生背景及现阶段的适用情况,现行规则下违规举牌行为引发的关于股票交易效力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主要介绍美国权益披露规则与司法监管实践,包括制定《威廉姆斯法》立法过程中所持的中立立场,第13(d)条和SEC13D-G条例具体的披露要求(13D表和13G表披露内容及适用对象、重大变动的认定与修正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和行政处罚案例,探讨美国立法者与监管者对权益披露规则的所持态度和监管理念。第四部分为第五章,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存在内容制定、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权益披露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遵循立法和监管中立的理念,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建议取消慢走规则的限制,补充与细化权益披露内容和特殊主体适用规则,对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投资者以行政责任为主,加重行政责任的处罚金额,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股东表决权行使,现阶段暂不宜施加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