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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营利性保险和非强制性保险,是对于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商业保险具有风险性、负债型和专业性的特点,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能够保障商业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保障商业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股东的利益。香港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体系发展地较为完善,借鉴香港地区优秀的保险立法经验将有助于大陆的商业保险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本文釆用比较法的方法,以法经济学为切入点,较为全面的比较了香港和大陆的商业保险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试图为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寻求有效的改革路径。本文首先纵向比较了两地保险业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再选取准入监管、投资监管、运营监管、公司内部治理监管、保险公司清算和退出监管、监管机构、违法责任和监管模式这几个角度对于两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监管的法律体制进行了横向比较,意在研究导致两地保险业和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差异的法律体制原因。其后,本文分析了目前大陆商业保险公司监管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比较两地政府对于保险公司从设立到退出的主要行为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和监管方式的不同,找出了两地保险业监管的立法特点和立法思路的差异,并得出了大陆保险业需要明确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线,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内部治理监管为侧翼的监管体系;需要建立统一、易行的立法体系;需要总体上放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政府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体制和社会监督体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