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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人员已经不满足于单纯财物所带来的物质上的满足,越来越多的非物质利益成为交换公权力的筹码,这其中就以性贿赂为代表。性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由于其非物质性和隐蔽性,逐渐成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手段之一,其表现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亚于财物型的贿赂。然而现行刑法对于贿赂的内容限定在“财物”的范围内,刑法的漏洞为腐败分子找到了规避刑罚的理由。对于性贿赂是否立法入罪,国内学者形成支持和反对的正反两派。笔者认为,判断某一行为应否入罪,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性贿赂不管是在主观恶性,还是行为所侵害法益方面,都表现出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现行的党纪政纪惩罚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打击该类行为的需要。性贿赂入罪是必然要求。笔者将本文分成三章:第一章,性贿赂的概述。笔者将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性贿赂的概念和主要行为方式;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如何对性贿赂行为进行界定,从而能够准确的区分性贿赂与其他性行为的区别。第三部分详细对比分析了国内学者支持和反对性贿赂入罪的理由以及笔者对性贿赂入罪的观点。第二章,笔者从性贿赂入罪的应然性角度出发,分为两个部分详细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从理论角度出发,分析性贿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符合贿赂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要求,为性贿赂入罪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持。第二部分从现实紧迫性方面考虑,通过分析现行刑法的漏洞、党纪政纪惩罚软弱性、国际立法趋势以及群众基础,反应出性贿赂入罪的必要和紧迫。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介绍发达国家和地区性贿赂立法模式,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结合国内性贿赂入罪立法模式,笔者建议突破现行刑法对贿赂内容的限制,将“财物”修改为“不合法利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性贿赂入罪后,在定罪量刑和调查取证上面如何突破创新,适应打击性贿赂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