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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外情现象层出不穷,许多夫妻为了给自己的婚姻增加“保险锁”,纷纷采取了签订忠诚协议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并没有明文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忠诚协议案件成为司法难题,学者之间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也颇多争议。作者选择此问题作为硕士论文的研究方向,希望能从多种角度探讨、分析夫妻忠诚协议及其相关问题,期望能对将来司法工作带来一定参考意义。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介绍忠诚协议出现的背景及立法现状,并通过上海法院和南京法院的两个典型案例引出下文对于忠诚协议的探讨。第二部分,夫妻忠诚义务和忠诚协议的界定。本文采用夫妻忠诚义务的狭义概念,即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专一,互负守贞义务或者守操义务;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互相忠实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承担一定违约后果的协议,它的出现有其社会和法律上的双重原因。第三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主要从道德义务、人身权法定、与隐私权冲突、意思表示瑕疵、不良社会影响等几个方面对忠诚协议效力提出质疑,肯定说多是从尊重当事人私权和维护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考量,笔者与肯定说的观点较为一致,认为此类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应承认它的效力。第四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忠诚协议与诉前离婚协议的区别,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适用以及是否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执行忠诚协议。第五部分,完善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意见。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理由、赔偿金额、举证责任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增加忠诚协议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