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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针对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是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即是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因此人权主要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被认为是上述自然权利的派生物和具体化,必须反映自然权利。人们之所以组织国家和政府,目的就在于确认、尊重和保障自然权利。无产阶级不同意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主要是个人的权利,人权是天赋的,超阶级的,甚至有些人权是永恒不变的观点,而认为人权是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是具体的和发展的。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在无产阶级看来,所谓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来源于天赋,而来源于不懈的斗争,是斗争成果的反映和记载,并将伴随着斗争的深入而不断扩大。实际上,不论权利是不是人固有的,法律都应尊重、确认并保障人权。在宪法学中,人权研究往往转化为对人权规范的研究。在价值属性上,人权规范既可以看作是人权规范的表达,又可以看作是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人权规范往往在宪法文本中表现为宪法条款,在众多的宪法条款中集中、概括的表达人权价值的条款一般称为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权入宪,为中国法律具体落实人权制度提供了基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在我国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以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与人权法制建设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法学等方面的相关理论作为指导,通过查找和阅读湖北大学图书馆的专业书籍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网上图书馆的电子资源,通过中国学术文献总库、万方数据等数据库下载论文相关资料,运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查找新闻报道和案例等手段,获取了一定的资料和信息。通过比较分析和论证,整合形成理论构架,得出结论。本文主要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权的内涵及其中国宪法表达,主要阐述人权的内涵及人权条款的宪法表达;第二部分是中国“人权入宪”的路径及意义,主要研究中国“人权入宪”的路径及中国“人权入宪”的作用与意义;第三部分是对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我国宪法在人权条款方面取得的成就、我国宪法在人权条款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在人权条款方面存在的问题的解决途径;第四部分是实施宪法人权条款与我国人权法制的完善,具体从明确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及建构中国特色的人权法制体系两个方面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