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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股权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制度到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是以公司制为标志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我国的根本所在,关系着国计民生。在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在中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下,国有股权行使的代理问题具有复杂性,如何保证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股东像对待自有资产一样去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四十载,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改革、公司股份制改革以及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就是国有资产管理施行市场化的路线同时国有企业治理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伴随着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国有股权随之产生。国有股权是国有资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一种权利形式,因此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权利属性。众所周知,国家是一个体系,是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的。要明确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至关重要。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突出问题是“所有者缺位”现象。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股权,从而自身也就成了国有企业的股东。但国家作为一个体系,不能直接行使股权,此时出现“层层代理”关系,即国家作为出资人(股东)—国务院(股东代表)—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股东权益的代表)—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股东职责的机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层层代理、双重代理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也更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和“所有者缺位”现象。国家作为出资人(股东)所面临的国有企业治理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国有企业可能受到来自多方面政治上不适当的干预,还会出现受托责任的削弱。因此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作用,避免公司治理对政府管制毫无原则的“妥协”,以及政府管制对公司治理不假思索的“俘获”。[1]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难度来自于国有企业履行受托责任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代理链条。在这复杂的代理链条中,从外表上看,各个层级部门既是代理人又是委托人,好像谁都对国有企业负责,但实际上由于行使股权的主体不明确,导致最后出现谁也不肯负责的现象发生。另外,在复杂的代理链条中出现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导致侵害委托人目标与利益的情形发生。比如处在各个委托(或代理)层级的官员与经理之间的目标和利益就存在很大的偏差,从而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其根源在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内部约束力度不够,企业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企业的董事长作为政府的委托人,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但其并不是凭借自身资产而当上董事长的,是由行政任命的。因此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从而导致其没有更高的积极性去监管代理人。至于某些国企出现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由一人兼任等现象,更是起不到丝毫的监管作用,约束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既然公司股权制度不能为国家股东行使股权提供直接的制度支持,这就意味着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立法者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必须在公司法原则基础上构建起符合国有股东需求的新制度即国有股权制度。引进“特别股”制度拓展国有股权行使路径,此种方式既能保持特定领域国有股东必要的控股地位,同时又可以尊重市场规律,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具体而言,第一可引进黄金股制度,黄金股简称为“金股”,又被称为特权优先股或特权偿还股。第二可引进优先股制度,优先股较之普通股而言具有优先权。此外,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制度。国有股权行使是当代国有企业的重要问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有企业肩负着我国的国计民生,肩负着中华民族的崛起与复兴,肩负着一代又一代华夏儿女的中国梦,因此在国有股权行使的问题上,我们应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如何有效的行使国有股权,从而为全体人民谋取更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