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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基本方略。其重要内容之一为依法行政。为理顺政府消费过程中各类矛盾关系,迫切需要以法制来规范,即建立和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出台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揭开了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的新篇章。 规范的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基本途径,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外政府采购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从国际大环境看,中国政府采购溶入世界采购市场已是大势所趋。据中国在APEC会议上的承诺,最迟中国将于2020年向各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时也表示将在两年内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这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谈判启动时间。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以来至今,中国政府采购在七、八年时间里,实践与理论成果喜人。但总体上,中国政府采购尚处于初始阶段,采购法体系尚处于形成中。此外,随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角色转变,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目标、规则和作用也发生相应变化。对于中国目前来讲,建立一套适应政府角色转换需要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势在必行,这成为构建当代中国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组成,也是解决当前财政资金不足、反对腐败的基本措施之一。建立与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中国政府职能转换、走向市场、走向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采购初始阶段突出的不成熟特征加上走向国际市场的需求都说明急需对其加强研究。 但是,政府采购及其法律制度是一国政府实现社会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其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各国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考虑因素。中国做好准备前,不宜匆促开放国内采购市场。尤其是当前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实现小康社会经济均衡发展重任,需要国家在宏观上对社会经济进行依法调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实现这一调控的重要途径依赖。加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相关问题研究是中国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重要课题之一。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完善相关问题中,首先要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和需要在法律中确认的基本目标原则,即法律完善的价值取向等基本问题。中国政府采购法律系统完善的指导性原则和目标将直接制约中国政府采购法规的完善进程和内容。这决定了研究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价值取向的重要性。而中国的社会发展阶段是中国当前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重要出发点。 2003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同时,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正式启动,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开端,观察其执行情况对于进一步完善该法及其配套法律体系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在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指导下,在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相比照的前提下,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社会价值为基础,对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立意—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做具体分析,确立起科学价值取向及当前中国《政府采购法》价值取向判断问题上存在的误区;并在这一科学价值取向观指导下观察2003年一年来该法的贯彻执行对其法律价值的实现状况,分析其他诸如投标人权利保护、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规模、采购结构、采购商品供应商管理等相关具体问题;分析该法与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互动伴行。最终明确中国《政府采购法》对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