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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在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引入保险作为担保方式,是一种全新的保险产品。其诞生自2012年,在我国生根发芽已逾六载,为诸多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法院对此种产品的认可度也较高。但是目前对于此种保险产品的研究较少,法律角度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对其概念、性质、责任认定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发展情况和现有的保单和保函条款进行梳理,并结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实践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求更好的发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担保价值。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产生进行分析,讨论了其适用价值和发展情况。由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内在矛盾冲突和传统担保方式的缺陷使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价值凸显。笔者整理了其自产生以来的发展情况以及各地方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可以看出这一产品的独特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第二部分是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相关理论层面的研究,主要包含概念分析、法律定位和适用范围分析。笔者整理了目前学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性质的主要争议,对比了担保与保险、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应作为一个新型的责任保险产品来看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目前主要应用于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中,但随着该保险产品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其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展。第三部分是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适用困境。笔者整理了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条款,比较分析了它们的异同并提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其合法合规性受到质疑、险种称谓存在分歧、保险责任构成要件不合理,保险期间约定不一、保单和保函脱节、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缺位、免责条款差异较大等问题。第四部分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其法律性质、完善保险责任的认定、明确保险期间、完善保函的担保能力、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以及防止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保险责任应当以保全行为的错误作为判定依据,其责任构成应参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要件。当前该险种的保险期间也应予以明确,始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获得法院同意之日,止于保全损害之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对与保单和保函,有必要进行双重审查,同时强调保函的独立性。抗辩行为应当确定为保险人的一项义务而不仅是权利,具体包括实施抗辩行为和承担抗辩费用。最后,通过明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的内部适用以及赋予保险人追偿权等做法防止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