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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满足物质享受的基础上,人们开始注重精神上的享受,因此,旅游产品日益成为新的消费热点。然而在实践中旅游纠纷日益频繁,调整旅游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却是一片空白。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讲,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竞合理论的完善,有利于周全地保护旅游合同债权人的精神利益。从社会意义上讲,旅游合同是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它不同于那些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实现经济目标为主要目的的一般合同。法律对这种非财产性损失的合同救济,正是对预期利益的保护。事实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其自身也具有鲜明的特点,既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现行一般意义的精神损害赔偿,确立旅游者的非财产损害请求权,有助于针对这一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笔者将从以2个典型案例引出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参考我国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现状,从而引出我国需要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终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一些限制,对赔偿标准和方式进行较为明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