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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兴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是着眼于农村内部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涉及我国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成为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对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程度而创建的一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在国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大的气候,而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从80年代兴起以来,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覆盖面窄、市场化服务功能不强、影响范围小。本文结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了分析,陈述了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基本理论,分析了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提出完善发展的有关对策。导言阐述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背景和目前的发展状况,及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给予的支持。第一章从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界定入手,阐述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理论,包括内涵、基本类型、特点、功能及其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区别等。第二章对比介绍了国内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理论。先探讨了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成功的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接着着重讲述了国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对比过去的农民合作社和现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制度结构,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后,得出我国选择分业的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和今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构想。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法人的法学基础、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的意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组织结构、及权利和义务等。第四章从外部发展环境障碍、内在发展机制障碍和发展成本障碍三大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了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提出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规制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最后政府还要发挥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动作用。最后部分是结语,再次强调和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