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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人类社会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法律和道德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其各自独特的作用,但二者并不互相独立,而是相互联接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看,法治之路无疑是中国当下和未来的不二选择,从根本意义上看,法治道路的选择是合乎人类所追求的道德目标的。 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一定的道德前提作为支撑。在当代中国,法治的道德基础由支撑法治的社会道德环境、立法道德、司法道德和守法道德共同构成。 当代中国法治所需要的道德环境系统由社会主体的道德认知水平、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社会道德评价环境共同构成。 当代中国,社会主体必须具有这些道德认知:每个主体相对于社会而言都是充分自由的和平等的;每个主体都有充分的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每个主体都同时既是自己的又是社会的;每个主体都有充分的追求物的权利,但每个主体的这种追求同时又必须是在不得侵害其他主体的正当权利的前提下发生的;为了实现主体的权利,主体必须是诚实的和有信誉的;由于国家的产生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的,主体对于国家公共事务须有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交往和交换中遵循对价的原则意识。而所有这一切的实质又都是建立在对市场主体或者说市民主体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充分的尊重的基础上的。 上述这些道德认知只有外化为道德主体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统一的行为才具有现实意义,而这则是由法权威的合道德性与合法性的要求所决定的,它也同样是法权威的获得的依据和保障。 一定社会的法治总是对它的社会道德评价环境有着其固有的要求。就当代中国法治而言,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道德的一致性、道德的先进性、道德追求目标与法治目标的同趋性。 就立法道德的内涵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内容的合道德性、法品质的合道德性与立法行为的合道德性。法的内容的合道德性与法的品质的合道德性必须由立法行为本身的合道德性来保证。 作为法治的核心环节,司法的道德诉求也同样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治的实现程度,甚至直接影响到法治目标的实现。而从司法主体的角度看,司法公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主体的道德追求;忠于法律是司法主体必备的道德素质。 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说良法是前提,司法公正是关键,那么守法则是基础。离开守法的基础,法治社会的建立将步履维艰,甚至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守法道德的实质在于拥有守法精神。而守法就其要求看,既包含对法律义务的格守,又同时包含对法定权利的积极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