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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出口主导型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近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大力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持续快速发展。2015年我国首次实现资本净输出,对外直接投资超过同期引进的外资。自此以后,中国
已连续三年实现双向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净输出,我国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发展形势迅猛,潜力巨大。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居世界第二,投资存量位居世界第三,表明了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资本也更加自由频繁地在各国之间流动,但是双重征税成为阻碍资本自由流动的一大难题。理论上讲国际税收的签订可以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为企业在境外投资提供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从而促使企业增强对外投资的信心;同时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是打击逃、避税的重要协调方式。想要利用各国税制差异或者低税地进行逃税、避税等投机行为就会受到一定冲击,在政府严格的监管及获取有效信息的背景下,逃、避税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大大提升,因而税收协定还有反避税的作用,减少了跨国投资企业的避税收益,理论上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在关于双边税收协定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论述中,己有的研究成果大多侧重于强调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而忽略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异质性。根据东道国国情和当时经济形势,我国和不同东道国在不同时间对税收协定内容有不同的规定,双边税收协定起作用的形式与效果也不尽相同。据此,本文以双边税收协定的异质性为研究重点,探讨双边税收协定异质性对我国对缔约东道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影响。
本文通过对税收协定的阅读整理以及理论分析,将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细化,认为双边税收协定在三个方面存在异质性:常设机构界定时间标准、预提所得税税率的变化以及是否存在税收饶让条款。通过给不同条款赋予不同的分值,量化双边税收协定的异质性,并建立投资区位选择模型,选取2003-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62个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签订税收协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没有直接影响;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时间标准越长,越能吸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协定税率越低越能吸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是否有税收饶让条款对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资直接投资没有显著影响。
据此,在如何有效地促进我国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问题上,本文认为应该要主动将税收协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税收饶让协定平台,增强税收激励效果;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修订部分税收协定条款;加强对外资企业的保护措施,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投资风险。
已连续三年实现双向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净输出,我国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发展形势迅猛,潜力巨大。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居世界第二,投资存量位居世界第三,表明了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资本也更加自由频繁地在各国之间流动,但是双重征税成为阻碍资本自由流动的一大难题。理论上讲国际税收的签订可以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为企业在境外投资提供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从而促使企业增强对外投资的信心;同时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是打击逃、避税的重要协调方式。想要利用各国税制差异或者低税地进行逃税、避税等投机行为就会受到一定冲击,在政府严格的监管及获取有效信息的背景下,逃、避税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大大提升,因而税收协定还有反避税的作用,减少了跨国投资企业的避税收益,理论上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在关于双边税收协定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论述中,己有的研究成果大多侧重于强调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而忽略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异质性。根据东道国国情和当时经济形势,我国和不同东道国在不同时间对税收协定内容有不同的规定,双边税收协定起作用的形式与效果也不尽相同。据此,本文以双边税收协定的异质性为研究重点,探讨双边税收协定异质性对我国对缔约东道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影响。
本文通过对税收协定的阅读整理以及理论分析,将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细化,认为双边税收协定在三个方面存在异质性:常设机构界定时间标准、预提所得税税率的变化以及是否存在税收饶让条款。通过给不同条款赋予不同的分值,量化双边税收协定的异质性,并建立投资区位选择模型,选取2003-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62个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签订税收协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没有直接影响;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时间标准越长,越能吸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协定税率越低越能吸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是否有税收饶让条款对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资直接投资没有显著影响。
据此,在如何有效地促进我国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问题上,本文认为应该要主动将税收协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税收饶让协定平台,增强税收激励效果;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修订部分税收协定条款;加强对外资企业的保护措施,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