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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性措施作为一项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刑事司法制度,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现代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刑事强制性措施,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纵观刑事诉讼的发展,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有其不同的价值追求,即从过去的一味强调打击犯罪,到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制措施的适用必然在客观上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必然会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在当今世界上,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散见的还是系统的规定到法典中的,强制措施的完备和由此带来的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都被贯彻始终。刑事强制性措施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机制和监督制度,权力就会恣行。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抗衡权力,是现代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其次,公民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立法不足和司法困惑,借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机加快强制性措施体系化、科学化立法的同时,必须完善对强制性措施适用的监督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在体制构建上,建立强制性措施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并审查其合法性和强化检察机关对强制性措施监督权。同时,赋予律师在强制性措施中的辩护作用,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从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法理特征入手,借鉴了域外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通过论证强制性措施监督的必要性,结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集中对完善强制性措施制约机制和监督制度进行一番构想。以促使我国的强制性措施既符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又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刑事司法的和谐统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