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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重要文化成果的民间文学艺术,极具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需要进行法律保护。就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法保护而言,涉及国家性与地方性两个方面。在国家立法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性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有其重要意义。本文着重从考察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地方性立法状况出发,指出加强民间文学艺术地方性立法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民间文学艺术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一方面,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加以弥补。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在地方各具特色,也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来满足本地方的特色需求。第二部分考察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立法现状。通过考察发现,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立法:在立法体例上有专项立法和附属立法,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附属立法与专项立法相结合,保护手段以行政保护为主重开发与利用,是地方性立法的突出特点。第三部分探讨现行民间文学艺术地方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方对于立法保护的重视程度不一,加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地方性立法的分布不均衡,这就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的不平衡。民间文学艺术的种类繁多,但专项立法少。在行政保护制度中存在部门安排不合理、经费支持制度不完善及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行政保护制度的社会效果不理想。另外,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缺乏民间力量的参与,这是由参与渠道缺乏制度化支持所导致的,使得民间力量的作用不能更好的发挥。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民间文学艺术地方性保护立法的对策。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地方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通过认识民间文学艺术所蕴含的价值,意识到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并通过区域之间的交流,来提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对于行政制度方面的完善,主要通过明确行政保护部门的权责、健全行政经费与物质扶持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三方面进行。另外,通过完善鼓励公众参与制度,增加公益力量及其它民间力量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