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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这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立法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同时对自治州立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立法法》修改以后,自治州与设区的市一样拥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自治州拥有双重立法权: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这一改变对于自治州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机遇是因为自治州在立法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可以制定符合自己实际需要的法律规定,促进社会发展。挑战是因为自治州面临着立法经验、立法能力、立法成效等方面的压力,在立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其实自治州的立法工作状况与法律的实施情况直接影响到当地自治工作、社会安稳和群众利益,甚至还影响到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所以对《立法法》修改后的自治州立法工作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还可以从实际中完善自治州的法治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本文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研究《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的立法权。在文章的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和价值,还对当下自治州立法权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并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研究方法,,同时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主要写了自治州立法的理论基础。首先对地方立法制度进行了概述,梳理了其的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一般立法权的发展。总结理《立法法》修改前后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立法主体扩大,立法权限增加等方面。第二章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数量、内容,理解该州的立法规划。总结该州的立法特点,充分肯定其所取得的立法成就。该州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依据本地方实际情况,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做出了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为实现依法治州奠定坚定的基础。第三章分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在《立法法》修改后在立法权的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原因。这一分析围绕《立法法》的修改展开,指出了在《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存在一般立法立法权范围不清、双重立法权区分界限不明等立法困难。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第四章在新《立法法》的框架下为自治州的立法权实施提出完善建议。笔者提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可以从强化责任等方面着手。其次要明确自治州立法权限的范围,让自治州的立法工作更好开展;再次要提高自治州的立法能力,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最后完善对自治州的立法监督,做到调动自治州的立法积极性与监督的有机平衡。在结语部分对本篇文章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美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