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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言的证人能够走上法庭作证和接受质证,才能体现出直接言辞的原则,也有利于司法公正。我国欠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时间十分漫长,此状况终于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到改变。在立法层面上虽然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落实不力,法律规定欠缺一个完整的章法可循。修正案颁布后的近五年时间里,实际司法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证人出庭率低下的问题。究其原因,有着多重因素:我国的立法进程滞后,使得该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观念还未形成;我国儒家文化亲亲相隐的根基导致我国民众对于指认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天生抵触;又有基于国情不得不讲求效率的诉讼模式,高度依赖案卷笔录,轻视证人出庭;最重要的是立法的不完善,特别是对于出庭证人的保障制度不尽如人意,无法从根源上消除证人对于出庭作证的诸多顾虑。而保障制度是由补偿和保护两大方面组成,在比较法视野下观察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此制度的立法进程和现行制度,我国还有着改革的空间。在证人补偿问题上,需要为整类款项进行一整套流程制定,辅以明确的申报、划拨和监管制度。适量压缩补偿标准的区域性异化,对于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进行更明确的指导性规范。而在证人保护上,也不能仅仅在四类重大案件中对证人给予法定保护,扩大适用的人、案和时间范围。这些对于切实解决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问题,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