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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胎盘,作为联系未出生胎儿与母体的营养供应器官,是非常重要的药理和生理研究材料。在动物界,雌性母体都会在分娩后把自己的胎盘吃掉,以快速恢复分娩后的身体状态。人体胎盘更是有着不可小觑的药用价值,但是人体胎盘的药用价值却一直被产妇所忽略,只有少数产妇在分娩后意识到取回自己的胎盘,大多数产妇都无从知晓自己胎盘的去向。最近几年关于产妇胎盘处置混乱的问题不断升温,促使人们逐渐关注与人体胎盘相关的民法问题。本文将着重对人体胎盘若干法律问题做民法上的研究和探讨。论文比较了人体器官和人体医疗废物以及民法上的“物”三个概念及其延伸,明确了人体胎盘的民法属性,确定胎盘“物”的属性,为研究人体胎盘的所有权归属奠定基础。多年以来,医疗机构一直认为脱离母体的人体胎盘属于医疗废物理应由医院来处理,就如同废弃的肉瘤或截下的肢体。其实不然,人体胎盘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其所有权自然归产妇所有。并且在2005年,我国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在人体胎盘的民法问题中,产妇和医疗机构各自都享有着权利也承担着义务。产妇对人体胎盘的处置享有知情同意权,同时若人体胎盘携带传染病致病菌,产妇也有协助医疗机构进行销毁的义务。医疗机构一方面负有对人体胎盘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享有对产妇弃置人体胎盘的处置权。虽然,我国的现行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人体胎盘归产妇所有,但是在实际的人体胎盘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混乱的处置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不健康的带有传染病致病菌的人体胎盘流入社会随意交易是具有很多危害的。不仅会影响大众的身体健康,同样也会带来伦理上的各种问题。《批复》中规定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可是如何处置,法规条文中并未具体说明,这又给人体胎盘的处置过程中带来了一片法律真空地带。针对我国人体胎盘的民法保护制度现存的不足之处,建议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改进:第一,确立人体胎盘作为物的物权法地位。将人体胎盘以限制流通物的范畴纳入《物权法》未来的修订中,并且规范人体胎盘如何合法流通。第二,确立产妇为人体胎盘所有权人的主体制度,进一步明确产妇对人体胎盘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三,完善人体胎盘侵权救济制度,提出可以有效维护产妇权益,减少人体胎盘侵权纠纷案件的有效救济手段。第四,强化人体胎盘利用的公序良俗原则,杜绝食用人体胎盘的行为,由制药企业担负起将人体胎盘制作成药剂的重任。选用恰当的研究方法会使研究过程事半功倍。围绕人体胎盘民法问题这一主题开展研究的过程中,笔者着重采用了逻辑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各方资料的整合,寻找贯穿整体的逻辑思路,以现有的概念作为比较对象,最终界定人体胎盘的民法属性及所有权归属。利用类推的思想,将传统医疗过程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融入人体胎盘问题的研究中,并且明确此类权利义务在人体胎盘问题中的特殊性。为之后提出完善人体胎盘民法保护制度的建议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