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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农业要发展,农村要稳定,农民要富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纠纷大量增加,其主要类型主要表现为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纠纷和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上存在不足,致使实际工作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订立、管理中产生的纠纷;侵权纠纷主要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侵害而产生的纠纷。产生上述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从经济利益的根源上看,农村土地纠纷实质就是相关各方经济利益的分歧与冲突,当原本平衡的各方利益结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并不能为其中一方或者多方接受时,就会产生纠纷。基层乡镇政府对农村工作指导功能的弱化、基层乡镇政府追求经济利益的异化以及落后的户籍制度是产生土地纠纷的重要的体制性根源。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以及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用等是产生农村土地纠纷的社会性根源。此外,农村土地纠纷的产生还存在相应的法治性和政策性等方面的根源,文章对此都作了一一分析。在解决我国当前土地纠纷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许多法律缺陷或机制上的障碍。如在机制障碍方面,因法院设置的诉讼门槛无法使农村所有的土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农村土地纠纷所涉及的土地,对于纠纷各方而言可谓利益重大,达成调解的几率极小,以及调解机制本身的不完善等是土地纠纷难以进入调解程序的主要障碍。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还存在着许多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有效解决。针对上述问题及机制障碍,文章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建议。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行为,包括规范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进一步规范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和证书发放;进一步规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强对村干部、农民的普法教育,以及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等。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最主要的需要通过系统而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与复议及诉讼等。农村土地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多元的,可能涉及宪法争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非讼的,也可以是诉讼方式。文章在分析和解、调解和行政裁决三种解决机制各自的利弊之后,重点讨论了仲裁和诉讼两种机制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最后,如何整合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地为解决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纠纷是本文的重要思考和探索。为此在强调尊重民众意思自治,淡化职权介入,屏蔽诉讼威权的一个架构理念下,重塑以ADR为核心的农地纠纷解决机制,势必会在心理意义和操作的常识化、便捷化取向上获得公力救济难以企及的效果,也必将更符合当前纠纷解决的背景,并进而实现农村农地的和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