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足于规范评价的行为无价值与奠基于法益判断的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及其争执,在西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仅关系着违法性的判断及其评价,而且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亦具基础性价值,甚至已然超越了违法性领域,嵌入到整个刑法体系中。中国学界急需在引介借鉴的基础之上,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结果无价值的提倡对于力避中国刑法中的泛道德主义倾向、有效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及分则的解释等,都具有相当影响。本文尝试将结果无价值在中国刑法中进行初步展开。 除引论和结语外,本文正文部分包括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行为之批判及结果无价值之提倡、结果无价值视角下的犯罪构成、结果无价值之初步贯彻共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各自的理论构造及行为无价值的不同流派,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主要对立点。结果无价值是指对行为的法益侵害或威胁的结果所作的否定评价,以此作为违法的实质;而行为无价值是指对行为本身的反伦理规范性所作的否定评价,并以此作为违法的本质。行为无价值内部又有不同的流派,但是今天有影响力的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在刑法的目的和机能、主观的违法要素、正当化事由原理、违法性的评价、不能犯、分则的解释等方面均存在对立。 第二部分主要从对行为无价值论(包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批判、中国的现实与传统等方面论述了中国刑法急需引入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论将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作为违法性的核心,与法治的理念不符、模糊刑法与道德的界限,甚至以刑法强制推行道德;结果无价值论将违法性的本质求之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以法益为核心严格限定犯罪成立范围防止刑法的扩张,严格区分刑法与道德,法治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试图调和,但是由于其不能也不愿摆脱社会伦理的纠缠,最终淹没在社会伦理的泥沼中,以至于在实际问题上又回复到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中国的法治尚在初创阶段,而中国刑法的泛道德主义和工具主义色彩较浓,中国社会受儒家伦理学说的影响重伦理轻法律倾向严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伦理道德呈现多元化、变易性和不确定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