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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化倾向日益加剧,犯罪分子与警察的暴力对抗程度不断加大。近年来,袭警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袭警意味着国家权力与权威的失落,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现行的刑法对于妨害警察执法行为的规制存在明显的立法缺陷,如何从立法的角度从根本上加强国家权力、树立警察执法权威呢?在我国设立“袭警罪”不仅有其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有着理论上的可行性和依据,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己经势在必行。然而,目前国内学者对此态度不一,而对于袭警罪的概念和立法构想更是千差万别。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和对立法本意把握的基础上,针对警察的现实生存状况,将袭警罪定义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报复为目的,对明知是警察身份的人民警察或因警察职务行为引发的对警察或其家人进行袭击,足以危害其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袭警罪在主观上只能为故意,不存在过失。本文对侵害的对象、手段和条件等都作了相对扩张的理解,将民警家属和非工作时间的民警同时纳入到袭警罪保护的范围中,但同时将袭警的手段限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将侮辱、诽谤、毁坏财产和谩骂等非暴力行为排除在外。对于袭警程度上的限制以及犯罪形态,本文将袭警罪明确为抽象危险犯,并建议采用接触说,但坚持主客观统一论,必须以一定的主观恶意为支撑。在对袭警罪的法定刑设置上,本文选择7年作为袭警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了袭警罪的犯罪成本,同时与致重伤的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在袭警罪法定最高刑以上,提高了因袭警行为导致重伤的故意伤害行为的法定最低刑。根据竞合原则,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按照“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对袭警行为的从重处罚理念。本文试图对袭警罪在理论上和立法构想上作一些探索和尝试,旨在对袭警这种犯罪行为作尽可能的合理、合法和科学的理解,期待对袭警罪的设立、设置作一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