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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已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假释制度在我国已运行了六十余年,在促进罪犯改造、节约行刑成本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客观条件的变化,我国的假释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假释的整体适用率过低、地区适用不平衡、程序操作不规范、适用条件与标准不统一。分析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假释的性质认识不清,假释成为一种“不敢办”、“不能办”、“不愿办”和“不多办”的事情,导致适用率低下;假释制度法律规定不完善,种类过于单一,范围过窄,没有突出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特殊地位,也影响到假释的适用;缺乏健全的配套机制,如没有专门的假释机关,审理的模式不合理,假释犯考验期内的监管、矫正、帮助机制不完善等,这也是假释适用率低的一个原因。导致我国假释适用率长期停留在2%的低水平上,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高比率。世界各国立法广泛采用假释制度,反映了人类相互依存的包容性和人道性,是法治社会的体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有着完善的假释制度,在假释的类型、适用条件、程序设计、监督考察及撤销等方面都有详细全面的立法规定,较之中国的假释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和人性化,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借鉴外法的同时,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假释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要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必须明确假释的性质定位,其次必须完善立法规范,可以从扩大适用范围,强化与减刑的协调,增加假释的类型,细化实质条件几方面入手;最后从程序上进行规范,建议成立专门的假释机构,并且改变以往书面审理的模式,引入听证程序,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取消问责制,加强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以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系列完善措施,依法大胆地适用假释制度,我国的假释制度定能走出现在的窘境,对于激励罪犯改造,预防重新犯罪,推动罪犯尽早适应社会,寻求谋生职业,缓解家庭困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