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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是在不断追求公平与效率的过程中发展演变的。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公平和效率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是资源分配的两个方面。效率是如何做大“蛋糕”的问题,公平是如何合理地切割这个“蛋糕”的问题。因此,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不断提高效率,才能创造丰富的资源,才能使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分配。公平是效率的规则基础,高效率是无法脱离公平的分配制度的。效率的提高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分工与合作,而后者则需要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公平来保证。社会成员公平地得到了回报、补偿,就会有工作的积极性,自然相应提高了效率,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进行公平地分配。因此,公平与效率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效率来自人的积极性,而人的积极性来自社会的公平机制,任何由不公平的社会机制带来的效率是不可能长久的。因此,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不仅是因为不断创造更高的效率,而且是因为不断创造更好的公平。
在中国当前条件下,应共同发展公平与效率。如果非要分出主次来。当前应更加侧重公平。我国在建国后的实践中,把公平与效率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前,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但实际工作中演变成了平均主义。改革开放前的假公平使人错误地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提倡公平必然降低效率,倡导效率势必减少公平。因此改革开放后,我们走上了重效率轻公平的道路。由于片面追求效率,忽视公平,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现象。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和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个人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收入差距、利益差距都在不断扩大;人均资源短缺,就业压力增大,社会矛盾激化。按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是处于比较严重的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我国近几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4,在国际上也是比较高的。政府已认识到公平缺失对社会和经济长期发展的危害,已将工作重心向公平建设转移。
目前中国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很多,但主要集中在基本权利方面,教育方面尤其突出。教育公平是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在教育领域里的延伸。教育公平是一种基础性公平。相对于其他的不公平,教育不公是最大的群体歧视,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持久性的。在当前,之所以强调教育公平,因为它能够超越其它因素成为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不仅是因为教育公平和贫富差距之间具有互为因果的逻辑关系,而且是因为人们已深刻认识到,公平的教育能提供给人知识和技能,从而改善生存状态,影响社会职业分层,促进升迁性社会流动,使收入分配趋于平等。低收入者能够凭借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参与机会均等的高收入职位竞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另外,虽然经济的发展可以为公平分配和减轻贫困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但实质上,其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而教育公平能够促进教育发挥积极的生产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成为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因素。
教育公平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义务教育的公平。要让人人都能享受到义务教育。在国际基础教育发展中,建立世俗、免费的普及义务教育体系是一个长期的历程,贯穿了数百年来国际基础教育演进的整个过程。第一阶段是从零散地普及教育到普及义务教育。第二阶段是从普及义务教育到免费、强迫的义务教育。第三阶段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从普及四年义务教育延伸至十二年的义务教育。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宣布实行法定义务教育的有170多个国家,其中,免交杂费的有160多个国家。不仅发达国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大多数国家都对弱势群体采取多种形式的扶助。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义务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的有效途径。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财政应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指将国家财政资金投向义务教育并对其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它是整个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背景下,各国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却表现出基本单一的共同特点:不管是集权型的还是分权型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政府公共投资是义务教育的绝对财源。这为全体适龄儿童,特别是为处境不佳或家境贫困的儿童提供了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以政府公共经费负担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政府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切实保证一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均衡发展,并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较为公平的机会。
任何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教育对人和社会的催化,教育通过向个人传授传统的价值观念、国家的行为规范及道德准则和知识来促进人的社会化,使个人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国家由单个的个体构成,是个人生存发展的保障。国家首先要对个人权利的实现尽义务,使个人获得生存的必要能力,而后才有权要求个人对国家尽义务。这一关系决定了受教育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而这种权利也就是国家的义务。我国的义务教育的发展却与国际社会追求教育公平的目标背道而驰,国家财政未能完成应尽的义务,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
城乡义务教育差别。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把义务教育的投入和管理权限逐级下放给地方政府。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是以乡镇为主,本世纪以来转为以县为主。这种教育财政分权体制,客观上导致了义务教育的不公平发展。大多县乡政府财力原本就较为薄弱,却负担着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这使我国的基础教育的发展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了我国教育的不均衡发展。
地区义务教育差别。我国是一个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差距非常大,提供义务教育经费的能力很不平衡。将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安排给基层政府,意味着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得到的财政资源会出现巨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教育财政不公平现象严重。
区域内部差别。教育财政不公平不仅体现在城乡间和地区间,在区域内部也存在差距。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区县财政收入,财政能力较弱的区县的教师工资待遇、住房条件远低于财政能力较强的区县教师,促使教师向富裕区县流动,造成不富裕的区县教师队伍不稳,骨干教师匮乏,教学质量没有保证。在义务教育部门的内部,教育经费表现为硬件设施方面投入多,软件方面的投入较少。增加的财政教育支出较多地投向校舍、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对提高教师素质方面的投入重视不足。从事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力度不够。
学校差别-择校问题严重。在基础教育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学校被人为分成三六九等,包括重点学校、等级学校、示范学校等等级别,甚至重点学校里还分为省重点、市重点和区重点;等级学校还分为省一级、市一级和区一级,结果是把有限的教育资源放到少量的学校里。这种做法加剧了义务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造成教育不公平。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的弱势群体。我国的流动人口规模越来越大,义务制教育的财政资金供应体制却与此不相适应。由于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教育经费是按户籍学生数下拨的,流动儿童的增多给流入地义务制教育造成很大压力。许多地方以义务制教育为地方公共产品为由,利用户籍制度为流动儿童入学设置障碍。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解决与父母一起流动的孩子在城里上学的问题,而对那些留守在家中的孩子们的教育问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女童失学现象严重。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更注重对男童的教育。在财政投入不足,个人要承担较大比例的义务制教育资金的情况下,面临经济困难时,首先牺牲的是女童受教育的权利。
面对上述义务教育中的不公平问题,本文主要从财政角度提出了一些改革对策。第一,我国当前将义务制教育作为地方性公共产品,依据这一定位建立的财政资金供应体制是产生教育不公平弊端的重要原因,有必要进行改革。义务教育的根本问题是经费问题,是国家将义务制教育定位在公共产品的哪一个层次的问题。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本格局是:地方负担为主,中央和省级只提供少量的补助。本文认为应立足中国国情,将义务制教育作为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第二,设计科学的教育公平评价指标体系。我国目前教育统计模式的主要维度是教育发展水平;教育资源投入;教师状况:各级入学率等,由于缺少一种理论框架的支撑,教育统计指标所反映的基本是描述性的,并且,明显缺乏教育公平的维度。应进一步拓宽义务教育信息收集渠道,加强资源整合,提高信息系统的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教育以外的政府机构、民间结构为国家提供义务教育指标体系改进与开发、数据收集与处理、社会传播及决策咨询等服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公平评价指标。第三,教育经费保障。为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政府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农村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实现农村教师工资由中央财政统一发放。对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加大地区补贴,用经济补偿来鼓励教师安心工作。同时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教师的定期流动。逐步建立完善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人权,教师自然也不例外。建议将教师的社会保障纳入公务员系列,教师的社会保障与公务员相同或类似,由财政负担。第五,制度创新与制度安排。要改变传统的单一选择的教育政策活动范式,建立教育公共治理的社会参与制度,保证教师、家长、学生等所有教育利益的相关者能够有机会参与教育的公共治理。第六,建立义务教育的财政问责机制。新义务教育法虽然引入了问责制,但问责制真正要发挥实效,还需要有一套可操作的机制。第七,争取国际资金。充分利用国际扶贫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扶贫援助,加强在教育扶贫领域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双边及多边组织,进行广泛的合作,以拓宽教育扶贫资金的来源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育资金不足的状况,并引入国外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