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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一旦行使,权利人就丧失请求权的制度。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然而,民法通则第137条却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所谓的权利被侵害说。这并不完全符合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因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未必是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而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也未必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以权利被侵害说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标准,极易偏离诉讼时效的目的。因此,权利被侵害说实有修正之必要,本文在此基础上专门研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除了导言及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三章构成:第一章诉讼时效概述,首先提出诉讼时效并不在于侵夺权利人而保护义务人,它旨在保障交易安全,以此防止机械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其次明确诉讼时效的效力为抗辩权发生,或言请求权消灭,为阐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奠定基础;再者说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强调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但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最后阐述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提出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第二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在概括分析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不同立法例以及学理解释的基础上,提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标准,即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起算,并且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是指:1、给付请求权的成立;2、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3、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给付请求权的成立;4、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5、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事实上的障碍。第三章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类型化,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提出此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具体的侵害人时起算;第二节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提出此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成立时起算;第三节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动产返还请求权以及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第四节其他争议较大的请求权,包括分期付款的债权以及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