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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从第3条到第9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特色创造,称为内在体系外显。其中在《民法总则》第9条中新增一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款被称为“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创新与突破,在目前我国提倡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关于绿色原则的争议也有很多,关于绿色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有待明晰,绿色原则是否仅应纳入到环保政策之中,绿色原则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之中,成为了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否会对民法的私法属性,民法的安定性产生很大冲击,甚至有关于绿色原则与民法中已有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所规制的内容方面是否有所重复,是否只应设置绿色规则而删除绿色原则等。以上问题总结起来,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是关于一个法律原则的识别问题。即民法典中这条绿色原则,何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也是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关于何谓法律原则,如何识别某一原则是否可以称之为法律原则,很多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讨论,众说纷纭。其中受到广泛关注的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有关法律原则的论述。他在《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法律帝国》等专著中详细地论述了包括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特征、法律原则与政策的区别和联系、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和联系、法律原则的约束力、法律原则的政治道德基础等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原则理论”。而关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何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笔者试图利用德沃金有关法律原则的论述和比较的方法来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绿色原则中的绿色理念若要在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中渗入,主要有三种样态,即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或政策。众所周知,绿色原则已经事实存在于民法总则之中,在法条意义上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能表示从法理学角度而言,绿色原则已然被确认为一项法律原则,而且绿色原则的确立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多次更改,饱受争议。所以,从法理学视角,去论证绿色原则何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与作为政策,作为规则相比,为什么绿色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更为合适。因此,本文旨在一个较为理论的框架下,主要利用德沃金有关法律原则的论述,结合阿列克西等人的观点,去解决绿色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争议。根据德沃金有关法律原则与政策的论述,涉及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与政策的本质,法律原则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进一步分析绿色原则与环保政策之间的关系,得出绿色原则需要政策的支持,但是不能仅作为环保政策的结论。最后,探究绿色原则背后的政治道德基础,得出绿色原则也应纳入法律原则之中,而非仅作为环保政策的一部分这一观点。根据德沃金有关法律原则与规则的论述,进一步比较绿色原则与绿色规则。与绿色规则相比,绿色原则效力范围更广,更能满足民法典体系性、稳定性与开放性,更有逻辑深度,有助于实现民法典与环境法对接,故绿色理念凝结成绿色原则,并使其作为法律原则,而不能仅成为法律规则。虽然法律原则没有判断标准,但是可以从绿色原则的宪法学基础及价值宣示的作用去论证绿色原则。通过研究法律原则的法律约束力和绿色原则的实践效果,探究绿色原则的可裁判性与法的安定性。分析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涉及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绿色原则立法过程中受到的争议出发,逐个分析绿色原则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权利不得滥用在内容上的关联性与差异,指出绿色原则不能为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涵摄,以及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绿色原则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根据德沃金对法律原则的分类,指出绿色原则是国家为达到生态方面的目标而设立的法律原则,故绿色原则是政策性原则。因绿色原则中的绿色理念,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指出绿色原则也是公理性原则。综合全文,最终得出结论,“绿色原则”不能仅作为环保政策,也不能仅作为绿色规则,而应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存在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