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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一些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犯罪越来越多,同时行为表现方式也越来越复杂,比如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欺诈性二维码等等,可谓种类繁多。不可忽视的是,帮助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案件也频频发生,学界对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性质有所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刑法》第287条之二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表现,但有些学者则有不同的意见,比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并不是规定了独立的罪名,而是属于量刑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实务界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理解有所偏差,导致实务中出现了适用上的差异。《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的规定能否起到惩治互联网犯罪的效果,这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当下较有争议的“辛某某案”等三个案件进行对比研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分析,从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中总结出争议焦点及问题,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进而对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述。本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对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一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行阐述(“辛某某案”,“曹某某案”,“韩某案”),并将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本罪的罪名认定问题;二是通过“曹某某案”与第一个案例相比较,归纳出本罪的刑罚是否较轻,刑罚设置是否合理的焦点问题;三是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对比分析,当本罪和诈骗罪等相关犯罪发生竞合时怎样进行合理的处理等等。第二章主要分析三个案件,将法院的判决中有争议的问题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本罪主观方面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困难,本罪的表述存在瑕疵,“情节严重”标准不明确;二是本罪设置的刑罚不科学,突出表现在本罪的刑罚种类较少,量刑较轻;三是当本罪和诈骗罪发生竞合时怎样进行更为合理的处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本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司法适用欠缺科学性,并且本罪的司法可操作性较弱等等。第三章主要是对存在的争议问题分析后给出建议,即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一是如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罪,即合理认定本罪的“明知”,正确理解本罪的行为方式,明确“情节严重”的法律标准;二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更为合理的量刑,即加重本罪的法定刑,增加本罪的刑罚种类,即增加诸如资格刑之类的其他刑种;三是科学处理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问题,制定解决司法适用中一些难题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