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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我国处理此类纠纷的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且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五花入门,使这类纠纷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完善相关机制,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健康发展。本文第一部分从“中央一套”被申请注册成为避孕用具商标入手,对商标与商号的概念、特征、区别等进行了分析,并给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下了定义,对权利范围进行了界定,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性质进行了思考,认为是一种利益冲突。同时,根据实践中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结合冲突产生的三个背景,从理论、体制、法律等六方面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接着,笔者深入研究了我国目前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现状及行政和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五个问题,认为我国目前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现状不容乐观。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首先考察了国际条约、外国对于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是否混淆或可能混淆标准、是否淡化标准,对我国解决这类纠纷的两个标准:混淆或可能混淆标准、主观恶意标准进行思考,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对这两个标准的意义、使用进行了阐述。认为我国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必须采“有无使公众发生混淆或存在混淆之危险”作为标准,并提出了认定的依据;并认为确立主观恶意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责任归属,为实践中是否撤销或变更商标或商号提供一个标准。本文第三部分,笔者侧重于从实践层面进行撰写,认为修改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近期内难以实现,且商标权与商号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私权的一种,不宜过分强调用行政权利干涉二者的冲突,而应以民事权利司法救济为主。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解决冲突的三个原则,并对如何适用做出了分析。其次提出以完善立法作为解决冲突的前提,认为目前可以在《商标法》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九条中增加相关的规定。并以此为基础,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作为预防手段,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最后,确立这类纠纷由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由司法机关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中发挥突破作用,带动立法、行政的完善,认为目前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积极处理该类纠纷,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中对处理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分析,同时,分四种情况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对司法实践中能否判决变更或停止使用商标或商号做出分析,以期对于司法实践中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