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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近年来在我国侵权法领域得到确立的新型义务类型。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这一义务的一种,既集中体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特征,同时具有其自身所特有的内涵和特征。 遗憾的是,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学者们的视线比较多地聚集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而对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相对较少。为此,本文拟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来源、内容、义务性质和责任形式等方面阐述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希望能够对此作出深入细致地分析和认识,以期对我国的旅游立法尽绵薄之力。 本文共有六大部分,目的在对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理论分析。 引言部分。在引言中,明确了研究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作了简要阐述。 第一部分对旅游合同进行了分析。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基础或事实依据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就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而言,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因此,研究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必须首先对旅游合同,包括其概念、性质和特征加以分析。本文认为旅游合同的性质是混合合同,其基础性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为保证基础合同的履行,旅行社还必须与其他旅游经营者签订若干关联性合同。旅游合同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规范对象的复杂性,给付的整体性以及义务履行的相对性和关联性等鲜明特征。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本文认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应该是旅行社承担的基础性义务。其次,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