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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中日两国对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解决已进行七次会谈。由于中日两国对东海划界原则持不同的观点导致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仍无实质性进展,本文仅根据国际海洋划界原则对东海问题的解决进行详细阐述。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讨论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缘起及其问题的纠结即中日两国主张对东海海域划界原则所持的观点不同。中国政府对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一贯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而日本政府则主张等距离中心线原则划定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由于东海地理因素导致中日两国在东海主张的权利区域发生重叠而两国政府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又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导致东海争端产生。第二部分专门讨论海洋划界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具体适用,对此问题笔者分别对公平原则、自然延伸、等距离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具体适用进行论述,此部分论述的目的在于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寻求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集中讨论国际海洋划界原则对中日东海划界的适用。笔者以上一部分阐述的海洋划界原则及其适用为依据,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划界进行国际法分析。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根据自然延伸原则,中日东海大陆架应该以冲绳海槽为界线,而对专属经济区划界首先应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在具体考虑划界时根据等距离中心线为原则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时应忽略钓鱼岛的效力。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对于东海划界的应对之策,笔者探讨了三种应对之策:1、单一划界的可行性。由于中日两国对钓鱼岛主权及其对大陆架划界存在严重的争议并且现阶段两国的外交关系不稳定,因此适用单一划界解决中日东海问题的可能性不大。2、分别划界的可行性。根据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用两条不同的界线划分中日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运用此种方法可以使中日两国在划界时简化双方的分歧,是较为可行之策。3、共同开发的可行性。在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时,未避免东海海底资源闲置,两国协商共同开发东海海底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