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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非强制性执法制度,具体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停止涉嫌垄断的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消除不利影响的承诺,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承诺并中止调查,如果被调查的经营者如实履行承诺,反垄断调查终止且被调查的经营者免于处罚,反之,反垄断执法机构立即对其恢复调查的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首创于美国,相比传统的反垄断法执法方式,在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正式将该制度以法条形式引入我国,该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内容,但对于该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差。相比反垄断法其他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启动方式具有多样性,经营者承诺制度是双方共同行为,经营者承诺制度具有非强制性。当前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相关规定构建起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该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实际操作缺少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具体的不足体现为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不明且启动方式单一、缺少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机制、承诺监督方式单一且缺少严厉的惩罚机制。建议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程序启动阶段,限定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扩大启动主体;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协商运行阶段,设立公告和听证程序、建立利害关系人保障制度;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履行监督阶段,建立经营者违诺的惩罚机制、规制执法机关违诺行为、完善承诺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