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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技术和数字科技的飞速发展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使得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网络著作权有关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网络本身具有交互性、无国界性、虚拟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而著作权保护又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二者之间的矛盾,致使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本文从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入手,以国际公约和世界上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版权立法为基础,结合中国的立法实践,对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和与网络技术有关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同时,针对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的几种具有争议的形式,如数字图书馆、远程教学和BBS(电子公告板)等进行讨论,进一步明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最后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和我国对网络著作权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并就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