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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陈述泛滥、信息披露制度被严重扭曲的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作为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的最重要一道关卡,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是证券市场秩序得以维护的保证。然而,近几年来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一种绝对的保证责任;另一方面,会计界称只能承担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经过对各自观点的分析,笔者发现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双方对中国现行独立审计准则诉讼抗辩的法律地位存在分歧。论文从各方观点的评析入手,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应具有的注意义务为契入点,充分借鉴各方经验,探讨了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不能作为诉讼抗辩事由的各种理由,客观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现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案件的泛滥。之后,通过这一系列诉讼案件中法律界和会计界表达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得出法律界和会计界之间的分歧的实质是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诉讼抗辩法律地位的结论。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学界对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一些观点及依据。法律界大都认为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不具有抗辩地位,而会计界持不同意见,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业务质量的尺度。当然,在法律界中,也有部分学者肯定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抗辩地位;而在会计界中,也有人否定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笔者为了阐述方便,将法律界的观点统一为肯定说,而将会计界的观点统一为否定说。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但不论是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两大法系都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一种注意义务违反的过失责任。在法律界的视野中,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谨慎人”的注意义务、“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而在会计界看来,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应有的职业谨慎”。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同时也论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具备的内容。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现行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注意义务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的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首先阐明了现行独立审计准则在某些方面规定的注意义务低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之后分四个方面具体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与审计期望差距的关系看,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一些方面明显滞后于公众的合理期望,该部分规定的注意义务明显低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第五部分根据第四部分的阐述主要说明了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不能作为诉讼抗辩事由。从国外的一些国家的做法看,在对待审计准则抗辩地位大问题上也是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存在各种不同的做法。当独立审计准则达到“公认”的标准时,一些判例支持作为注册会计师抗辩事由,当独立审计准则未达到“公认”的标准时,一些否认其抗辩地位。另外,假如支持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诉讼抗辩事由,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第六部分是结束语,在强调自己观点的同时,对法律界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检讨,并对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展进行了一些展望,希望我国会计界与法律界多进行交流,使现行独立审计能够达到“公认”的标准,以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