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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法治社会建设进程逐步加快,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然而,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得到相应的法条和明确的规定,对个案一些情节的把握没有准确的依据,出现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等现象。法律法规具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同时,相对于发展的社会现实有时会凸显出其滞后性,这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不能苛求立法者将点滴都立著于法律,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因素。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没有相应规定。在《宪法》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法官法》中对于法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也没有涉及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但是事实上,法律依然留有较大的空间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限以期对案件给予适当的处理。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幅度,其空间都很大,这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了合理依据。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均相同或情形类似的,作出裁决结果却有较大差别,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现实体现。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述。阐述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特征、行使范围及行使的一般状况。当下的法治环境中,自由裁量必然是一种受制性的裁量。明确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理性判断而行事的权力,其给予法官某些决策方面的选择,同时这种抉择不是漫无边际的,通常要受到某些规则和原则的约束。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法官在审查认定犯罪事实及裁判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受理性限制,不能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案件任意的作出处理结果,而应追求法律和审判活动的价值理念行事。又阐明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行使空间,以及在当前法制环境下行使的一般状况。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恰当合理,判断法官行使该权力是否正当合理,应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为标准。第二部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法治的健全,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亦逐步规范,但仍有需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体现在目前我国法制的不健全,模糊不清的概念过多、刑罚自由裁量权过大、裁量权行使界限不清;其次体现在监督不力致使裁量空间大,制度缺失监督不易、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被动监督往往引发恶意炒作;再次体现在当前审判体制对裁量权行使的影响;最后体现在法官个人因素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表现为个体差异在具体案件中出现同案异判、个别法官素质偏低。第三部分合理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本部分阐明规范法官的裁量权,不是限制也不是放任自由裁量,而要限制一切非理性的自由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不仅能够克服法律自身的局限,而且能够驾驭审判过程,实现个案正义。目前在学术界和实践中都共同关心和研究的一个课题是如何实现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本部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基本思路:即首先提出应完善刑事立法;其次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再次确保法官审判独立;最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