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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管辖权是国家管辖权的重要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现代海洋法律制度下的新发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承认“海洋自由”、“海洋是全人类公共继承的财产”原则前提下,依据国家对陆地的主权管辖原则,考虑到现代国际社会对海洋的需求,分别在不同海域确立了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力、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专属管辖,以及世界各国(包括内陆国)对各海域的航行自由及对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共同权利。以上构成了现代国家海上管辖的主要内容。然而,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的规定不符合其利益而拒绝加入,由此产生了所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性问题,带来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在一些区域内的矛盾: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各国海洋意志的协调产物,因在制定时对一些问题的回避(如海域划界、剩余权利分配等),必将导致现实中一些国家在海洋利用问题中无法可依,产生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调整和平时期各国海洋关系的法律,其确立的海上管辖制度也主要适用于平时,对于海战时或海上武装冲突中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海上武装冲突中国家海上管辖权因海战法规而有所不同。论文从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冲突及海上武装冲突中的国家海上管辖权两个方面分析了上述问题。国家海上豁免权作为国家海上管辖的例外,主要包括一般意义上国家海上司法管辖权的豁免,为阐明海战中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变化,论文将海战时为海战法规所限制的对交战行为的豁免,也列入国家海上豁免权内容中一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