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牵连犯是一种重要的罪数形态,隶属于处断的一罪,对之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充分考察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初步构建了适合我国的牵连犯理论体系。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内容。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本文的研究意义。本部分首先指出,牵连犯虽然是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产生的理论根源、罪数本质、概念、存在的必要性、特征、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等诸多问题上,需要作进一步的厘清和研究。我国学界对牵连犯的研究重视不够,且有脱离我国实际的倾向。笔者在对国内外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理论作深入研究,具有较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章为牵连犯的罪数本质。重点分析了罪数判断的基本原则、罪数判断的标准和根据、一罪的类型及牵连犯的罪数本质。首先,阐明了罪数判断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其一是充分评价原则;其二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其次,对罪数判断的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罪数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唯一的,并应贯彻于罪数分类过程的始终。这个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理论,而我国学者在对行为是一罪和数罪进行判断时往往背离了这个标准。进而笔者提出罪数判断的标准和罪数划分的根据要分开的观点。再次,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罪重新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最后,在厘清了罪数判断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根据的基础上,笔者经过论证,得出了牵连犯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本质上都是数罪的结论。第二章为牵连犯的存与废。此问题目前在我国争论激烈。相当部分学者断定废除牵连犯是世界趋势,且牵连犯与相关罪数形态难以分轻,因而强烈要求废除牵连犯的概念。笔者首先收集、整理了各国和地区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对牵连犯和类似概念的规定,说明牵连犯在相当范围内仍保持客观存在,并下文为进一步阐明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打下基础。接着,对各国和地区废除和保留牵连犯的理论进行归纳和对比分析,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提倡保留牵连犯,并对此主张从多角度提出理论支持,即从主、客观主义之争及主观主义的价值的角度为牵连犯存在的寻找理论根据;从牵连犯诞生的历史渊源和去重刑化的需要的角度为保留牵连犯提供实质根据;从我国刑事诉讼实际的角度论述保留牵连犯不会产生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可能会出现的弊端。第三章阐述了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在对国内外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牵连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最终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有如下特征:第一,存在可划分为本罪与他罪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第二,本罪与他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且这种牵连关系的标准是主观上存在牵连意图,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第三,牵连犯的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第四,牵连犯的数罪间存在主从关系。第五,牵连犯的本罪与他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间不存在交叉关系。至于牵连关系的类型,可根据关系属性的标准划分为手段牵连犯、结果牵连犯及两者结合而成的三重牵连犯;根据牵连关系的复杂程度划分为简单型牵连犯、复杂型牵连犯;根据处罚原则的标准划分为法定型牵连犯与理论型牵连犯。第四章为牵连犯的适用。第一节首先研究了如何区分牵连犯中的重罪和轻罪,特别是当牵连犯的部分罪有累犯、从犯等加重或减轻情节时。然后对判决书中引用轻罪的罪名和法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第二节对牵连犯的处罚进行了研究。对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牵连犯的规定及学界的各种主张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分析,然后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牵连的数罪的充分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提出我国的牵连犯应然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重处断。第三节对研究了牵连犯与共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及类型。第四节对牵连犯的自首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问题上有三种不同主张:从宽说,认为如实供述牵连犯中的一罪行为,其效果及于全部,整个牵连犯成立自首;从严说则相反,认为如实供述牵连犯的一罪行为,不能认定整个牵连犯构成自首;区别说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牵连犯要数罪并罚的,供述一罪的主要事实,仅这一罪成立自首,效果不及其余。如法律明文规定要从一重处断的,则如实供述一罪,牵连犯的数罪都认定为自首。笔者从自首的立法宗旨、罪刑相均衡原则及实际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此问题上主张从严说。第四节对牵连犯的附加刑、与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关系、诉讼时效、部分罪起诉、撤诉、上诉、抗诉时对其他罪的效力、牵连犯的既判力、牵连犯跨旧法、新法时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五章是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本章着重对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及结合犯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都触犯了数个罪名;往往都有数个罪过和结果;牵连犯中的方法行为、结果行为易与想象竞合犯中的犯罪方法、结果混淆。两者最显著的区别是牵连犯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而想象竞合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一罪。吸收犯也是处断上的一罪,当数个行为发生存在逻辑上的必然性时,数行为之间构成吸收犯;当数个行为的发生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时,数个行为之间构成牵连犯。本章还对牵连犯与结合犯、连续犯及结果加重犯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