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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增加了第335条[医疗事故罪],但是,在30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案件认定数量少、审理认定难、裁判争议大的现象。对于承担医疗过失责任的医务人员而言,在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中,也面临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似乎面对医疗过失责任,司法工作者普遍感到裁判困难,患者认为自身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医务人员通过采取“防御性医疗”和“过度检查”的方式试图规避责任。面对这种无人满意的局面,作为法规范中最后惩罚手段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认定更成为一种困局。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95例“医疗事故刑事案由”案件,以及德国近年做出的医疗事故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案件的分析得出结论,作为医疗过失考察对象的医疗行为模式,已经以团队分工为原则、个人实施为例外,这一医疗现状与上世纪90年代立法时完全不同,如果司法工作者不将医疗过失犯罪行为置于团队分工中进行评价,必然无法得到正确的责任认定结论。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以期正确的适用医疗事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主要通过实证调研与教义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探寻困境—发现问题—解决争点”为路径,阐述团队医疗分工对于医疗过失责任判断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采用如下的研究模式:在客观方面,试图通过详尽的列举确定医疗行为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在因果关系中分析不同学说的区别—对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医务人员进行归类—用传统过失理论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类研究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医疗过失的判断与交通过失的判断路径几乎没有差别。本文没有采取这种传统研究模式,另辟蹊径以团队医疗分工为研究视角,对医疗过失认定中的难点和争点展开体系性研究。本文在导论中着重梳理了国内外对于团队医疗分工形态及其对医疗过失犯罪构成影响的研究成果,随后将全文划分为六章,以“困境的提出(第一章)一争点的剖析(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形式,阐述团队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个人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并对医疗行为除罪化的态势结合限制的过失认定进行论证。第一章作为问题的提出,首先阐明本文研究的初衷和研究目的,共分为两节,通过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分别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责任划分不清的现状及其原因。第一节依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的综合分析,确定司法工作者主观和客观上的现实困境:在主观上法官缺乏医学专业背景,只得过度依赖鉴定结论,且现今医疗行为多以团队分工协作的形式进行,多个过失竞合导致结果出现直接导致责任无法确定;在客观上患者追求损害赔偿和医疗机构选择“以赔代罚”“息事宁人”的做法,导致了因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以民事协商和行政处罚草草了事。第二节进一步指出导致司法工作困难的首要原因,就在于责任对象和责任主体没有统一的界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医疗行为”不能通过传统的列举方式进行,而应当采用“实施主体、实施标准、实施形态”的方法认定。第二章确定团队分工对过失犯罪形态的影响,共分两节。第一节根据在医疗机构实际调研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分析指出,团队医疗分工主要有两种划分模式:1.“组织管理分工”与“治疗业务分工”,前者不与患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其制定的医疗制度、组织协调方式、管理监督模式保证医疗行为安全、高效、顺利进行,后者是指直接与患者接触,依据其医疗专业知识、医疗规范实施具体地诊疗检查、检验、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康复、护理、保健、理疗等行为。2.“治疗业务分工”中又存在两种具体的形态:医务人员之间不负监督指导义务平等协作的“水平型分工”,以及互相之间存在业务指导、监督关系的“垂直型分工”。第二节创新性的提出医疗过失领域不存在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空间,所谓“不分工的共同注意义务”在现实的医疗操作中并不存在只是学者们的一个错误的假设,首次提出,根据医疗分工的形态只存在同时过失,因此在多个过失行为出现导致损害结果时,只应当考察过失的竞合问题,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三个类型:1.个人先后多个过失行为,应当采取合并判断,进而确定行为人“不负责任”的严重性;2.注意义务无关联的多个医务人员出现多个过失,适用“损害参与度”原则判断多因一果的责任问题;3.注意义务存在关联性的上下级医务人员出现复合形态的过失,应当由居于核心监督管理义务的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在复合形态医疗过失不法和责任认定中,被医疗分工影响的客观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及其限制、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及责任能力四个争点问题。第三章主要讨论团队医疗行为中的客观注意义务,尤其是分工形态产生的新注意义务,共分三节。第一节在综述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过失犯理论之后,确定在医疗过失领域适用新过失论主导下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并且认定我国医疗事故罪中客观构成要件需要依据以下三点论证其“严重程度”:1.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概括性预见;2.对具体因果流程实现可能性的具体预见;3.对回避结果发生有具体认知。不同于大多数学者对于医疗注意义务从诊断、治疗、给药、护理等具体医疗操作中进行列举。第二节与第三节分别从团队中的个人角度和分工角度将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类型化。第二节中指明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的确立,应当从“事前角度”、“当地一般同等级平均医师”、“符合常规医疗惯例”三个角度讨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对于组织管理义务而言,是指提供合理安全的医疗资源、设置规范的医疗制度、保障制度的正确实施;对于治疗业务分工而言,包含了及时治疗义务、告知义务、符合操作标准义务三个方面。这两类义务又得到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的补充进而形成“事前角度合理的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第三节阐述具体医疗操作中水平型分工和垂直型分工带来的新注意义务及其违反形态。水平型分工产生共同防止危险结果扩大和保障及时、安全转诊的义务,垂直型分工产生正确评估医疗指示风险系数、下位阶医务人员行为监督以及制订合理医疗计划选择团队成员的义务。综合来看,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应当由个人义务与分工义务共同构成。第四章提出了团队医疗行为中复合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及其限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官委托的司法鉴定侧重点不同,二者易出现矛盾。为解决此矛盾,应当肯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依据“事后角度”“条件说”成立的因果关系,再通过客观归属中的“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和“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限制得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节与第三节则分别阐述两个客观归属的下位规则对于因果关系的限制模式。第二节中提出在独立过失的情况下,当医务人员实施合义务行为相同的结果仍然会发生,则不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可以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限制结果归责。但是当医务人员处于团队分工时,仅在组织管理分工中可以例外的适用这项规则排除结果归责,而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中的医务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节中提出分工的保护目的是,通过多人之间的配合和相互监督从而避免失误,而如果因为分工配合失误耽误了患者的时间导致损害结果,则不在设置分工这一保护目的之中,因此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第五章提出了在团队医疗分工适用信赖原则排除结果归属的模式。第一节通过对信赖原则发展历史的分析,得出了在医疗过失判断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合理性,并且指出适用中应当注意:1.医务人员在团队中的分工具体而明确,并确实影响到共同行为的危险性;2.团队中各个医务人员的个人专业能力和技能应予以考量;3.就业务性质而言,越居于团队核心地位的医务人员,其注意义务范围越广,能够适用信赖原则排除责任的范围就越狭窄。第二节提出在水平型分工中出现明显的医疗差错不适用信赖原则。第三节提出垂直型分工中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被能力甄选原则限制。第四节则讨论了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仅在医疗风险正确评估、患者能力正确评估、培训得当之后才能适用。第六章提出了,在最终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时应当考察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第一节在分析注意能力的不同评判标准后,认定应当借鉴“接受性过失责任”以“修正的客观标准”确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即分工的参与者不得以自己经验不足、能力低下而阻却责任。并且指出无论是水平型分工还是垂直型分工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在具体案件的考察中应当区别对待。第二节提出医务人员均处于医疗机构之中,当组织管理缺陷导致医务人员无可避免的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时,由于法规范不能期待医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为合义务的行为,因此应当限制责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