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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走向知识和权利的时代,教育权利日渐受到社会的热切关注。教师教学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权利,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是教师基于特定职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自主进行教学活动的权利。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收费体制下,教师与学生、学校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高校教学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凸显,高校教师在教学权利行使中遇到了一些纠纷与困惑。那么,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如何界定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性质及权利范围,何以保障高校教师的教学自由,已成为亟待研究的突出问题。本研究从教学权利冲突现象入手,将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置于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综合运用文献法、案例法、调查法、比较法等方法,从教育法学、教育学、法哲学等视角展开系统研究,对高校教师教学权利及其行使进行法理剖析、制度分析和现实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从历史形态来看,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历经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利、非专业权利到专业权利的不同阶段。现代高校教师教学权利是公共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的统一体,是一种复合型权利。从法理上讲,教师的教学权利基于教师职业而产生,由法律规范所设定。它包含一系列要素,体现为一种资格、利益、选择、能力等。它是相对性权利,不仅受其自身义务的约束,而且受到相对方权利的制约。高校教师教学权利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权利束,既包括教师“教什么”,也包括教师“怎样教”的权利;既包括普通高校教师的基本教学权利,也包括研究生导师的教学权利。从基本的权利来讲,一般包括教师的授课权利,选编和使用教材的权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选择权利,对学生的评价权利,指导学生学习的权利等。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为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依据。但基于高校教学的特点与规律,高校教师相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教学权利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需要做出专门规定,以保障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充分行使。从现实来看,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行使,特别是与相对各方权利的冲突与平衡中,权利边界的明晰至为关键。本文认为,高校教师教学权利主要是在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得以体现的,基于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特性,只要不妨碍学生利益,不妨碍公共利益,不妨碍教学秩序,即可自由行使教学权利。高校教师教学权利具有相对性,不仅受其白身义务的约束,而且受到学生、学校等相对方权利的制约。公立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个人权利,它具有公共性、专业性和自主性特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应固守公立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公共性,彰显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专业性、自主性。而减少外在干预,为教师提供较大教学自主空间,提升教师的主体精神,健全教师教学权利救济途径,是当前高校教学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高校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决定其享有较大的专业自主权。从很大意义上讲,教师的教学权利实际上是教师在教学领域对相关内容、方法和手段等的自主选择。作为研究高深学问、探求真理的场所,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相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范围更广,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教学自由。无论是教师教学权利的设定,还是教学权利的行使,均受价值取向的制约。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具有公共性和专业性等鲜明特征,教师教学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该项权利受益者不只是教师本人,更为重要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教学是师生间心灵的契合和精神的沟通,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人性的完善和人格的发展,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则是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价值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