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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词谱新曲”情形下的合作作品认定问题,在学界是个存有争议的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旧词谱新曲”形成的作品,由于词曲作者之间缺乏“共谋”或“合意”,故不能认定为合作作品,只能认定为结合作品。遗憾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结合作品更多的是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诚然,“旧词谱新曲”所形成的作品与德国著作权法上的结合作品概念契合,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德国法不可在我国当然适用。在我国,要对“旧词谱新曲”音乐作品予以保护,需寻求我国版权法语境下的保护路径。于是,国内少数学者提出了可以通过承认合作者之间的“事后合谋”来对“旧词谱新曲”作品给予合作作品保护的观点,此观点亦为本文所持观点。对“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合作作品的认定进行研究,意在通过论证合作作品合意可以事后追认,进而主张在我国当前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的语境下可为“旧词谱新曲”作品提供一种合作作品保护范式。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拟制案例的形式界定“旧词谱新曲”的三种基本情形,通过介绍教材对“旧词谱新曲”作品认定的相关论述,指出其间的统一与分歧。在对教材观点作简单评述后,确立本文论点:合意追认情形下的“旧词谱新曲”作品可以认定为合作作品。第二部分论述了“旧词谱新曲”情形下认定合作作品的基本要件。首先对合作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了介绍,接着以此为标准具体分析了“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合作作品的认定,指出合意的有无为其认定界限,并且认为“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合作作品的合意可以通过事后追认得以确立。第三部分通过民法和版权法的相关理论阐释了合作作品的合意可以事后追认的合理性。指出版权是私权属性及私法自治的适用范畴决定了合作作品的合意可以事后追认,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模式可为“旧词谱新曲”作品的合作作品保护模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德、法等国有关合作作品认定的相关判例或规定,经由比较,指出美国法(尤其是其对于合意的认定标准)能对“旧词谱新曲”作品认定为合作作品提供有益借鉴。第五部分对拟制案例之外的“旧词谱新曲”情形进行了扩张性探讨,指出合作作品的合意可以推定的方式事后追认但不能以沉默的方式事后追认,另外,网络环境下的默示追认规则应该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