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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之财政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西周时期的“宰夫”,有通过各种财政簿册来稽查官员的权力,可谓是此制度之滥觞;后来从春秋到魏晋沿用的“上计”制度,从实践上丰富了财政监察的形式,当然秦汉开始御史台、刺史等的财政监察权也不容忽视;魏晋以降,中国财政监察的发展进入了专职审计机关时期,魏晋南北朝出现唐朝成型的“比部”,南宋时设立的“审计院”,标志专门财政审计机关的出现,专门财政审计机关的设置不单加强了财政监察的力度,也从形式上创新了审计的方法,是中国财政监察的巨大进步;元明清三朝是中国财政监察逐渐走向衰落的时期,专职的财政审计机关逐渐被取消,开始由科道官员兼职财政审计,这一做法,使得唐宋以来的专职财政审计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就夭折了,令人扼腕叹息。清代之财政监察制度是沿袭明朝制度,加上本朝创新修改而成。在中央都察院的科道官员承担了主要的财政监察职权。道御史主要是职掌稽察,查漏补缺;六科承担日常的财政审计事务;其他一些特设机构,如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对财政杂项进行着监督。另外,中央的户部内设机构也承担了一定的财政监察职责。总体上来说,中央财政监察是内外结合,统御分明的。在地方上,采取的是行政官员同财政监察官结合设置的方法,一方面是行政领导,另一方面又是监察官。综观有清一代,财政监察机构设置完整、统隶严明,主要内容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不足还是有的。中央取消专职财政审计机关,而以科道兼职财政审计,是财政监察制度发展的倒退;稽察、日常审计、弹劾三权集结于都察院,看似机构简约便于互监,除了便于皇帝集权外,实则是打乱了三者职权。地方上,中央所派巡察官,人数少且不说,力有未逮之时多矣;行政官兼职财政监察,弊端明显,本身行政官自己就经手财政事项,让其自己监督自己,不免强人所难,另外互监也不可能,怠至立国不久清代之地方官员关系网络已经形成,官官相护,陋规横行,而望其能互相监督,无异于缘木求鱼。这一点从清代地方各种财政弊案频发,屡禁不止可窥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