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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单独犯罪而言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都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完成,共犯成员之间共同谋划、相互分工,易于完成单独犯罪难以企及的重大犯罪。共犯成员在犯罪之后,往往沆瀣一气、相互包庇,共同对抗公安机关的侦查追捕,易于逃脱法律的惩罚。特别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其犯罪计划更缜密、完整,犯罪手段也更复杂、危险,参与其中的共犯成员逃避侦查的能力也更强。因此,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独犯罪,其历来都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也日臻完善。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体系中,行为过限理论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谓行为过限,是指共犯成员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行为过限发生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两者的构成特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何准确地区分行为过限与共同犯罪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需要研究的论题。近年来,共同犯罪日益增多,行为过限的发生频率也有了明显提高,在各类案件中准确认定行为过限并且正确分配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实现刑法的正义以及罪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研究了现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行为过限的构成标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思考,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吸引更多学者对这一问题加以关注和探讨。本文的章节安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渊源及相关原则,为共犯成员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共犯成员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其实施的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共犯成员依据共同责任原则、非实行行为依附实行行为原则以及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实施过限行为的共犯成员则依据罪责自负原则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章通过对国内外的刑法理论进行梳理,介绍了各派学者关于行为过限的见解,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行为过限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依笔者之见,行为过限的主体应当包括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而行为过限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至于行为过限的性质以及发生阶段,笔者认为其是一种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罪行为。不仅如此,笔者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了数个现实案例,分别对构成行为过限和不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作了论述,基本明确了构成行为过限的标准,即驱使行为人实施过限行为的犯罪故意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第三章对分工不同的共犯成员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进行研究,确定了分工不同的共犯成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后,对特殊犯罪形态中的行为过限进行了分析,主要阐述了结果加重犯、转化犯以及吸收犯的含义以及它们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行为过限,有益补充了行为过限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