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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拉开了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序幕。当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位已经愈发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就我国来说,召回制度曲高和寡。现有的产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配套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产品召回的涵盖范围比较有限,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到位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众多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缺陷产品未能及时召回。如何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能够发挥真正作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制造者的产品质量与环保意识,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中国入世后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市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实基础,包括制度背景、制度选择以及制度构建中的注意事项,并且阐述了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简要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典型立法例,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并做了总结。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针对与缺陷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认定标准、召回范围、具体法律规则以及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作了相对细致的检讨。第四章,结合几个相关问题,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构想,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辅之以配套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