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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发展不但带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正面效应,也带来逃避债务和信用危机的负面影响:关联企业无限制追逐自身利益,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破坏与其他企业之间正当的经济纽带,通过不正当的或欺诈性的方式转移财产。当被转移财产的关联企业破产时,严格依照法人主体地位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受到侵害。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复杂,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存在立法不足,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破产撤销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已不能妥善解决因关联企业破产引起的主体认定、资产混同和债权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建议引入实质合并制度并对其本土化进行论证。“实质合并制度是美国司法机关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创设的一项衡平救济制度。”1公平原则和整体责任理论作为实质合并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成为区分与之密切联系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从属求偿原则的关键。实质合并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区分破产财产和节约破产清算成本的优势,各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并经管理人的统一管理和平衡不同的负债率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实质合并制度在多个国家的法律中有迹可循,我国个别法院也已经先行实践了一些以实质合并方式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尽管这种“无照经营”的探路摸索实属无奈,但是实质合并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和保护破产债权的作用方面已经引起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司法实践工作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实质合并制度的本土化过程,是对制度本身吸收和借鉴的过程;实质合并制度的本土化过程,是对破产债权衡量和保护的过程;实质合并制度的本土化过程,是对我国破产立法考量和论证的过程;实质合并制度的本土化过程,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优化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对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实质合并制度的构建应当坚持以公平原则为基础,以整体责任为依据,以破产规范为体例,以人格混同为标准,以诉讼程序为限定,以法律效果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