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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一直以来是一项重要的与刑罚裁量相关的法律制度。自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使犯罪人主动投案,节约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自首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宽容精神。从刑事法律的角度上看,其以必要的严厉与权威为基本前提,但同时,刑事司法也应当充分关注人文精神,应当具备“温度”。在这点上,自首制度可以说是与当今刑事司法的双重内在精神相契合。
自首制度并非创设于当代,从我国古代开始,自首制度就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与发展,我国的自首制度也面临新的情况与困难。尤其是随着2018年《监察法》的颁布与监察机关的成立,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监察机关又称之为调查权)这一领域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让渡,从而进一步实现了打击职务犯罪的专门化。但与此同时,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中的自首问题应当进行重新的审视与评价。
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内容规定于《刑法》第67条之中,除此之外,其他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均无涉及。为了能够补充《刑法》对于自首规定的简单性,在充分考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自首相关的司法解释,即1998年和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基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刑法》及1998年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颁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问题。该《意见》的出台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适用范围,并加强了司法适用的灵活性与准确性。
2009年发布的《意见》对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做出了正面、积极的回应,并集中规定于《意见》第一条之中。但该《意见》仍然以原则性解释为主,并未对职务犯罪自首相关情形以进一步详细的列举说明。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机关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不一致、自首相关司法解释过多导致的法律依据的冲突、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与认罪认罚制度之间的界限与区分等问题。而上述存在的问题也使得办案机关及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持己见,导致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认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带来不利影响。
基于此,本文从职务犯罪自首的概念出发,以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现状为研究基础,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剖析与研究,以能够明确当前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围绕问题展开论述,寻求合理的解决对策,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为了使本文的写作更具有条理性,现确定本文的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职务犯罪自首基本理论的研究。概念性问题的明确是展开本文的基本前提,通过对职务犯罪及自首制度相关概念的准确界定,能够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职务犯罪自首的立法现状与实务当中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存在问题的研究。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职务犯罪自首相关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且标准不定,任意性较大,并且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因此,从实际案例的考察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找出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存在的具体问题,并进行分析与论证。
第三部分,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完善建议。根据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要准确理解“自动投案”的时间点,并确立判断标准,同时,对冲突的法律依据进行重新的梳理,明确监察体系下认罪认罚制度与自首的界限,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调整,以达到完善我国职务犯罪自首认定问题的目的。
自首制度并非创设于当代,从我国古代开始,自首制度就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与发展,我国的自首制度也面临新的情况与困难。尤其是随着2018年《监察法》的颁布与监察机关的成立,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监察机关又称之为调查权)这一领域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让渡,从而进一步实现了打击职务犯罪的专门化。但与此同时,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中的自首问题应当进行重新的审视与评价。
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内容规定于《刑法》第67条之中,除此之外,其他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均无涉及。为了能够补充《刑法》对于自首规定的简单性,在充分考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自首相关的司法解释,即1998年和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基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刑法》及1998年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颁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问题。该《意见》的出台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适用范围,并加强了司法适用的灵活性与准确性。
2009年发布的《意见》对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做出了正面、积极的回应,并集中规定于《意见》第一条之中。但该《意见》仍然以原则性解释为主,并未对职务犯罪自首相关情形以进一步详细的列举说明。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机关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不一致、自首相关司法解释过多导致的法律依据的冲突、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与认罪认罚制度之间的界限与区分等问题。而上述存在的问题也使得办案机关及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持己见,导致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认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带来不利影响。
基于此,本文从职务犯罪自首的概念出发,以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现状为研究基础,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剖析与研究,以能够明确当前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围绕问题展开论述,寻求合理的解决对策,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为了使本文的写作更具有条理性,现确定本文的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职务犯罪自首基本理论的研究。概念性问题的明确是展开本文的基本前提,通过对职务犯罪及自首制度相关概念的准确界定,能够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职务犯罪自首的立法现状与实务当中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存在问题的研究。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职务犯罪自首相关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且标准不定,任意性较大,并且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因此,从实际案例的考察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找出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存在的具体问题,并进行分析与论证。
第三部分,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完善建议。根据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要准确理解“自动投案”的时间点,并确立判断标准,同时,对冲突的法律依据进行重新的梳理,明确监察体系下认罪认罚制度与自首的界限,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调整,以达到完善我国职务犯罪自首认定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