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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典除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没有修改外,其余各章节都有或多或少的修改。刑法修改幅度大、频率高引起学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权限的关注。第一章绪论。研究刑法修正合宪性,为规范国家权力运行、重新配置国家刑事立法权提供方向。同时介绍论文的研究思路,从修正模式到应遵循的原则、政策,从修正案实证分析到问题提出与解决。并简单归纳了本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刑法修正模式选择。我国的刑法修正模式在实践中表现为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种模式。它们各有优劣,如何选择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而刑法修正案模式及其立法权限的争论更为瞩目。第三章刑法修正合宪性之基本原则与政策要求。宪法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划定界限,同时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刑法修正导致国家刑罚权扩张,也就限缩公民自由的边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最具民意基础的立法机关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来保障人权。而注重惩罚犯罪的法益保护机能极易与人权保障机能相冲突。因而需要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尽量减少刑罚的发动,将其限制在社会最为必要的限度内。同时,区别对待犯罪,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第四章刑法修正合宪性实证分析。先从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时间、修改条文条数及其章节分布等方面求得修正案全貌。再从罪名、罪状和刑罚三个方面分析修正条文具体内容。通过宏观与微观两方面,总结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刑法有违宪之嫌、修正案内容总体呈重刑化、犯罪化趋势、刑法修正后未重新公布刑法典、未在刑法修正案中确定罪名等问题。第五章刑法修正合宪性之路径选择。将刑法修正内容再分类为减损人权与扩大人权事项。基于人权保障的理念,提出人权减损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规定。对接这一刑事立法权设置,针对新的危害行为,首先考虑用其他非刑罚制裁措施,其次通过立法解释纳入犯罪圈,最后再由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罪刑规范。同时,修正后的刑法典应当遵照《立法法》的规定重新颁布。罪名与罪状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应在刑法修正案中一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