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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改变了社会的记忆机制,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日益重视。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自己的信息是否拥有“被遗忘权”成为了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的过去因数据信息的保存而继续存在,数据信息的主体是否有权利删除他/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数据,这是被遗忘权所关切的核心问题。论文的第一部分从被遗忘权的实证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梳理冈萨雷斯诉谷歌案涉及的法律焦点和论证过程,阐明被遗忘权的具体内涵和法律性质。从该案判决可以得知,被遗忘权所规制的是不适当、不相关、过时的个人数据。这类个人数据不同于隐私,它强调数据的可识别性,而隐私强调的是数据的私密性,两者之间存在着重叠的部分。被遗忘权不能作为隐私权的一个分支来看待。其次,在本部分还对比了被遗忘权和删除权的区别,反驳了将被遗忘权视同删除权的观点。本部分最后说明了被遗忘权所具有的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被遗忘权的正当性基础。被遗忘权主要有以下理论基础:其一,被遗忘权是维护个人尊严的需要。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应该自由地掌控自己的数据信息,否则将被物化为一串串的电子代码。当数据的处理行为对人格利益造成损害时,个人就可以行使被遗忘权,要求删去这部分数据信息。其二,被遗忘权是个体自由的需要。如果数据主体对自身的信息丧失控制权,个人的决策和行动自由也必然受到影响,个人自由便很难存在。其三,被遗忘权可以保障数据主体对数据利益的占有,数据利益应当由数据主体自己享有。其四,被遗忘权是应对科技发展的需要。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难题,被遗忘权就是为了解决数据安全难题而产生的法律制度。论文的第三部分阐述了美国和欧盟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欧盟是被遗忘权的极力推崇者,而美国则对此持保留态度,这其中关乎两个地区政治形态、历史背景等诸多的差异性,以及在差异性中渗透的价值选择的不同。欧盟的数据保护更加注重个人尊严的保护,而美国似乎更关心数据处理行为对言论自由产生的限制。这也衍生出了数据自主和数据自由流动的对垒,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论文的第四部分探析了被遗忘权的适用和限制。在被遗忘权适用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紧张关系。在被遗忘权的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价值分析,才能更好地调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数据自主与数据自由的紧张关系。对于被遗忘权的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目的限制;第二,时间限制;第三,主体限制。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探讨了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和法律规制。本部分首先阐述了被遗忘权的两种保护路径:一种是人格权利益保护模式;另一种是隐私权保护模式,并认为将被遗忘权置于第一种保护路径上会更加的合理。然后,本部分分析了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制,指出同意原则是被遗忘权法律规制的基础,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被遗忘权规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