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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理论中最核心的理论就是当事人适格理论,它的确定及变化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因此研究当事人适格有着重要的的理论价值。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而本文作者拟通过分析一个有关当事人适格的争议性案件,阐述了与当事人适格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并希望此文能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基本案情。2007年5月6日为了承包位于闽友工业园一期的建设工程项目,陈和通与潮阳武汉分部签订了《借用资质协议》。同年5月11日,陈和通借用潮阳武汉分部的相关证件与万通汉川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上述施工过程中,因成本不断上涨,协议双方没有就有关价格问题达成有效协议,建设工程被迫停工,于是万通汉川分公司以潮阳武汉分部为被告向孝感市中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陈和通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宣判后,陈和通、万通汉川分公司分别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第二部分归纳了当事人各方所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对于陈和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陈和通系万通汉川分公司职工,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和通是系争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本案适格原告。其次,对于万通汉川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其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本诉适格原告。第二种观点认为,万通汉川分公司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系本诉适格的原告。最后一个争议点为是否需要在反诉中将没有参与本诉的万通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部分是有关本案争议焦点的诉讼法理论分析。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有关陈和通是否是第三人参加之诉适格的原告。首先,分析确认陈和通是实际施工人,这是一个有关事实的判断。接下来从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是原告而且是适格的原告,最后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以及与必要共同原告的区别入手分析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关于万通汉川分公司是否是本诉适格原告。首先,从立法目的分析万通汉川分公司具有当事人能力之法理根据,其次是从权利能力这项制度入手分析万通汉川分公司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系本诉适格的原告。第三个争议焦点是是否需要在反诉中追加万通总公司为共同被告。首先是根据前述理论结合具体案件分析万通汉川分公司系反诉适格的被告,其次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反诉当事人的范围必须与本诉当事人范围一致的观点,本案反诉中的被告仅系万通汉川分公司,无需将万通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四部分系本案的研究结论。通过对前述理论精简提炼,运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当事人适格问题,认定陈和通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万通汉川分公司系本诉适格的原告,在反诉中适格的被告仅系万通汉川分公司,无需将万通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