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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虽只有两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却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发展的典范。在美国的民主进程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即在美国的民主法制逐步的健全的前提下,美国政府的功能在逐渐的扩大,而公民的权利也在逐渐的扩大。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在政治史中,政府功能扩大伴随着公民权利变小,而美国政治却出现反其道而行之的情况。美国民主宪政的实践和公民权利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殖民地时期、建国时期、南北战争时期和新政时期。殖民地时期是美国宪政的萌芽时期,《五月花号公约》和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是美国民主制度的两大奠基石;出于对政府权力扩张的恐惧和对个人权利关注的需要,北美各殖民地在建立初期都制定一些具有近代宪法原则的法律,它们成为美国独立后成文宪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而殖民地地方自治则为后来被联邦宪法肯定下来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制度奠定了基础。受英国传统自由观念的影响,在殖民地时期人民的权利意识就已经初步的体现出来,早期的殖民地立法中已经涉及到了一些关于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条款,但这一时期公民权利受到的宗教、经济、性别、种族等各方面的限制。建国时期美国的宪政经历了从邦联到联邦的演变,1787年联邦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的原则,通过对政府权力的横向分割实现了权利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制衡,通过政府对权力的纵向分割来防止各州的分立,加强中央的地位;17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使得人民获得了一些有限的民主和自由权力,并将美国公民从移民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的人权意识最终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得到了保护和确认;1803年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使得美国的最高法院从此拥有了审查联邦或州制定的法律以及总统颁布的各种行政命令和法规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得以最终建立。建国时期是美国公民权力和公民资格的奠基时代,1787年宪法生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所制定的法律中,开始明确对“公民”的资格进行了肤色和种族的限制。南北战争时期,联邦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及其战后的重建,不仅废除了奴隶制,而且还彻底粉碎了州权派“分立主义”运动,进一步强化了联邦的权威,确立了联邦权力高于州的宪政格局。这一时期联邦政府开始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并由此开始扩大联邦的内政权,1887年的《州际商务法》和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联邦政府扩大内政权的标志。南北战争前后公民的权利也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在内战前,白人成年男子实现了普选权,黑人奴隶一度开始拥有公民资格,虽然只是昙花一现,内战后妇女的选举权也得以实现,并以宪法的形式得到确认。新政时期,随着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美国联邦政府的职能和功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联邦中央的权力不断扩大,联邦集权式的管理模式开始建立起来,这一时期公民权利的范围得到了扩展和深化,种族歧视与隔离政策在法律上也得以彻底的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