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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研究《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新规定,如: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限的延长,“门到门”运输的规定,“海运履约方”概念的提出,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变化,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新规定等,对这些规定一旦生效可能会产生何种法律和实践效果进行了分析和展望,并对货运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变化进行分析,旨在提示今后货运双方及我国法律应做何应对准备。文中引用了几个案例及几组调研数据,并加以了分析,以便更直观说明《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可能产生的效果。通过研究可以得出,虽然《鹿特丹规则》的一些新规定如废除航行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全程适航义务等使得承运人的义务有所增加,举证责任有所加重,且“海运履约方”概念的提出进一步扩大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运人的范围,但与此同时《鹿特丹规则》也增加了货方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对于免责事项实行的是承运人无过错推定原则,所以综合来看应认为该公约平衡了货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研究了公约可能会带来何种法律和实践效果之后,笔者建议,为了应对《鹿特丹规则》的生效,货运双方须从现在起注重对证据的保存及自身利益的保护,承运人也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将管货义务转交给其他人。同时我国《海商法》也应顺势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如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引入契约自由原则,统一对沿海、内陆及海上运输的法律适用,对适航标准加以明确,限制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等,以使我国航运业提前适应《鹿特丹规则》的要求。文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比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介绍了关于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不同规定,此部分多以介绍为主,并附有笔者对于新规定的简单看法;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部分,对几个变化最大的、学界和实务界讨论最热烈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案例和调查等形式为基础,从实务角度研究了这几个问题对货运双方的利弊,并对货运双方在未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探讨了《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航运业未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指出我国《海商法》可以从《鹿特丹规则》中借鉴的内容,为今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以及我国海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