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标:数字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应用及二者的结合,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其中信息资源的生产、销售、收集、传播与利用方式的改变,改变了相关利益方的地位、权利与义务。本研究课题着眼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从数字图书馆建设者的角度来讨论相关的基本概念、立法得失,力图对数字化信息资源著作权的重要概念提出最符合其本质的界定,并对我国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提出有建设意义的方案。 方法:顺应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本研究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著作权公约》(WCT)、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和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为比较对象,选择国内外有代表意义的10个案例为分析素材,采用了文献调查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综合归纳法,对数字化权、网络传播权、数据库的著作权、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侵权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讨论,对所选择的案例进行了评析,对WCT、DMCA和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三者的进步与不足,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数字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传播过程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结论:(1)首次界定数字化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实现过程更接近于出版行为:(2)首次界定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型的复合权利,其实现过程兼具复制(印刷)与发行的特征;(3)首次提出了“图书馆联合体”的概念,以规避图书馆在数字化信息资源服务中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4)强调了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机制的紧迫性,并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