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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不清,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基于将诉讼时效期间定位为权利行使的期限,从民事权利体系出发分析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哪些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文从诉讼时效定位出发,通过揭示救济与请求权的关系重新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本文分为四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是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相关问题的概述。在对诉讼时效及其适用范围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通过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既有研究的批判性分析提出了本文界定诉讼时效的基本思路: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位来确定诉讼时效发生作用的法律关系领域——调整对象,随后再在其调整对象范围内具体界定其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位。传统理论把诉讼时效制度定位为权利行使的制度,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请求权的行使期限。这种定位既面临着法理上的困境,同时也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等具体规则存在抵牾。本文从诉讼时效的产生和演变历程、权利与救济的区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等方面的分析得出诉讼时效是权利救济的制度而非权利行使的制度这一结论。这就限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调整对象,即诉讼时效制度只调整作为第二性法律关系的救济与责任,因此,我们只需要在救济权的范围内界定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对象。
第三章是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本章首先分析了作为通说的请求权说的合理性及其不足,继而通过救济与请求权的细致分析认为救济在实体法上主要体现为救济性请求权。因此,作为救济权时间限制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为救济性请求权。最后,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对各种救济性请求权进行价值考量得出以下结论:停止侵害等退出式救济性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等割让式救济性请求权则一般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四章是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实务研究。在司法层面,在个案中诉讼时效适用与否的判断,首先要看诉的种类,只有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对应的给付之诉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然后再看原告诉讼请求中所包含的请求权的性质,只有割让式救济性请求权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立法层面,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宽泛,而司法解释的界定也不尽妥当,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